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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用工单位否认劳动关系怎么办?

来源:首维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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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律师丨发生工伤,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怎么应对?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为劳动者申报工伤

但,实践中,能够做到这一点的良心企业并不多

相反,更多的劳动者,连劳动合同都没有签过

这个时候,有些用工单位就会否认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从而影响劳动者个人的工伤申报

更为尴尬的是,分公司在设立期间,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的主体到底是谁?

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划重点:劳动者对于责任划分和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如何举证。

首维律师团队:参考以下三点

1. 不论何种组织形式的用人单位,均需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才能建立劳动关系。分公司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后具备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 若认定分公司筹备期间以自然人身份发起筹备则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此时建立的则是雇佣关系,被雇佣员工在公司筹备期间的服务期限也不应当计入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

3. 分公司设立期间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因其是由总公司统筹管理的,总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是法人发起人,因此在筹备期间总公司应当代替分公司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7年 10月19日,某置业公司为了筹备分公司,招聘钱某入职担任分公司人事总监职务,约定每月工资18500元。2017年11月23日,某置业公司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钱某与该分公司补签了期限为2017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8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10月16日,该分公司与钱某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钱某提出在2017年10月27 日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培训中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其认为自己属于因工负伤,因此要求公司为其依法申报工伤。申报过程中钱某发现,其受伤时某置业公司分公司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分公司为主体申报工伤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以某置业公司为主体申报工伤又没有劳动合同。钱某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22日的劳动关系,应该如何认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案中分公司是由置业公司统筹设立,在分公司设立期间,未能依法获得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其取得营业执照之前,置业公司应当代替其承担相应责任。置业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其与钱某之间应该认定为是劳动关系。

结果确认钱某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22日与某置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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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首维律师团队
  • 执业律所: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1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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